第16条(入渔权之意义)本法所称入渔权,系指在专用渔业权之范围内经营渔业之权。
它同渔业权存在着效力冲突,其实渔业权本可被海域使用权吸收。
第4条(渔业人与渔业从业人之意义)本法所称渔业人,系指渔业权人、入渔权人或其他依本法经营渔业之人。
渔业环境权是渔业权人在得到许可的渔业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生产活动时所拥有的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的权利。
养殖权和捕捞权均属于渔业权,不宜把它们分成两项法律制度。
最后,在明确经济法保护渔民渔业权益的法理念基础上,进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所有权是渔业权等他物权的母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和理论、所有权的*力*的变形表现。
《海域使用权与传统渔业权的冲突与协调》,载尹田主编《海域物权制度理论与实践》,*法制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