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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却一直徘徊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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