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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
批准的,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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