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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2、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3、它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相关权利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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