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适用的常例是优越利益说,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尤其是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适用的是期待可能*理论。
但是现阶段我们不能绝对地否定特定责任人员紧急避险的权利。
合法化的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具有不同的刑法效果。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救援中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异议。
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非禁止*条款,是刑法允许、保护的行为,所以法定合法是其核心;
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为避免日后发生类似的争议,一方面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中的‘紧急避险’进行详细解读,让公众知晓何所为何所不为。
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侵权自力救济的认定,主要适用传统刑法与民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构成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