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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维护法的安定*,确立法律权威,有助于实现正义。
并提出我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相应地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必须有限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原则,它应是刑事诉讼的原则。
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的刑事司法中奉行有错必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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