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为隐名合伙的民事责任。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皆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曼达契约。
隐名合伙本质上应是隐名投资合同,而非商事合伙组织,与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挂名投资等形似而神异
隐名合伙本质上应是隐名投资合同,而非商事合伙组织,与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挂名投资等形似而神异。
隐名合伙的立法模式选择,权宜之计是通过合同自由的司法解释承认其存在的合理*与正当*,理想方案则是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纳入民法典债编。
第三章为隐名合伙的民事责任。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皆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曼达契约。
隐名合伙本质上应是隐名投资合同,而非商事合伙组织,与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挂名投资等形似而神异
隐名合伙本质上应是隐名投资合同,而非商事合伙组织,与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挂名投资等形似而神异。
隐名合伙的立法模式选择,权宜之计是通过合同自由的司法解释承认其存在的合理*与正当*,理想方案则是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纳入民法典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