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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募有价*券转让之限制,应于不动产投资信讬受益*券以明显文本注记,并于交付应募人或购买人之相关书面文件中载明。
第29条 不动产资产信讬之受讬机构募集或私募不动产资产信讬受益*券,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第6条 受讬机构募集或私募不动产投资信讬受益*券,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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