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益*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第十七條公益*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
公益*社會團體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
第七條公益*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二十三條公益*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
公益*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全、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