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中文知识站>书籍语录>《论犯罪与刑罚》经典语录

《论犯罪与刑罚》经典语录

中文知识站 人气:2.5W
《论犯罪与刑罚》经典语录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经典语录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使呢?每个人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而是刑罚的必定*。

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纵欲、放荡和残忍。自由人所考虑的是科学和国家的利益,他们注视着大目标,并孜孜以求。而那些满足于眼前时光的奴隶,则企图在放荡的喧闹中忘却自身所面临的灭亡。

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而是刑罚的延续*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而是刑罚的延续*。......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恼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事先的惩罚就是惩罚人的意志而不是他的行为,就是在对意向——这个*于人类法律王国的、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发号施令。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TAG标签:#刑罚 #经典语录 #犯罪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