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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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