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係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傳統仲裁法要求仲裁協議須採書面形式並由當事人簽署。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由本會或者由本會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實踐中,涉外海事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第一百零三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四條海事*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