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青苗法”就是指宋朝施行青苗法。
熙宁三年,青苗法,改诸路更戍法,推保*法,募役法……
这就是后来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的雏形。
就理论上来说,王安石的“青苗法、市易法”是可以实施的。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辙,施行了青苗法。
例如王安石的“青苗法”,本意为青黄不接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
市易法、青苗法等只是把原来由商人集团获得的利润转归国家所有了,百姓的负担没有减轻。
斯时,王安石位居参知政事,掌副丞相之职,“毗大政,参庶务”,在宋神宗赵顼支持下推行“青苗法”。
曾上奏反对青苗法“别为一赋以蔽海内,非王道之举”,熙宁七年,王安石罢相,朝廷宣其复出为官。
特别是“青苗法”在执行中严重走样,损害了百姓利益,导致民怨沸腾,因此,他多次上书提意见。
王安石也是个多事的种,他上万言书,力陈北宋积贫积弱之弊,在宋神宗支持下,推行青苗法、市易法、三舍法等改革,遭到司马光等顽固守旧派强烈反对。.
比如“青苗法”,本意上就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的,而且,他在鄞县做官时试验过,“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不错。
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
他推行的青苗法虽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其害甚于加赋税,最终因得不到社会各阶级的支持而失败。